渝教策〔2011〕3号
重庆教育委员会
关于开展重庆市“五个校园”示范学校
评估工作的通知
各区县(自治县)教委(教育局),各高校,委直属中小学校:
为进一步加快我市“五个校园”建设步伐,在全市形成一批在“五个校园”建设中具有示范性、引领性的优秀学校,根据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建设“五个校园”的意见》(渝委办发〔2009〕50号)和市教委《关于开展“五个校园”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》(渝教策〔2010〕10号)的要求,现就“五个校园”市级示范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组织实施
各区县“五个校园”合格学校的评估,由区县教委(教育局)按市定评价标准牵头组织考评验收;高等学校、委直属中小学“五个校园”合格学校的评估,由市教委具体负责的五个处室会同相关牵头部门组织实施。
“五个校园”市级示范学校在达到合格学校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进行评估,由市教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协调,市教育评估院在市教委负责“五个校园”建设处室的配合下,组织专家具体实施,有关部门参与。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示范学校评估,评估结果报市委教育工委、市教委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布。
二、评选进度
按照全市“五个校园”各评选100所市级示范学校的要求,原则上每年评选市级平安校园、健康校园、绿色校园、数字校园、人文校园示范学校各20所,到2015年全部完成“五个校园”市级示范学校的评选。
三、评估标准
“五个校园”市级示范学校分别按平安校园、健康校园、绿色校园、数字校园、人文校园建设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,进行严格考核评估,达到90分以上者才能评为市级示范学校。
四、评估程序
(一)申报。“五个校园”市级示范学校由区县统一向市教委申报,原则上每个区县每个校园申报数总的不超过3所学校;高等学校、市教委直属中小学直接向市教委申报。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1日。
申报市级示范学校应交以下材料:区县推荐报告(高等学校、市教委直属中小学交申请报告)、学校自查报告、自查评分表。联系人: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谭云瑚、董存贵;联系电话:60393066,60393064,60393063(传真)
(二)评估。考评组采取实地考察、听取汇报、问卷调查、查阅档案资料、进行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实施考评,并提出考核评估意见。具体考评细则由市教育评估院制订。
(三)审定。“五个校园”示范学校由市“五个校园”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组的评估意见分别进行审定。经审定获得市级示范学校的学校,由市级牵头单位联合授牌表彰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区县(自治县)、各高校、委直属学校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,加大投入,落实责任,扎实推进“五个校园”合格学校建设,积极争创“五个校园”示范校,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示范、辐射、带动作用,全面提升学校发展品质。
(二)加强协调配合。各区县(自治县)、各高校、委直属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,完善工作机制,整合资源、统筹管理,形成强大合力,推进 “五个校园”合格学校和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。
(三)加强宣传引导。各区县(自治县)、各高校、委直属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,大力宣传“五个校园”建设的取得的突出成效、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,以建设合格学校、创建示范学校为重要抓手,推动学校全面发展、特色发展、内涵发展。
二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
主题词:“五个校园” 示范学校 评估 通知
抄送:市教育评估院。
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